# 医疗器械UDI手持终端设备是什么？怎么用？

原文：[https://www.rfidpda.cn/news/wenti/2743.html](https://www.rfidpda.cn/news/wenti/2743.html)

UDI手持终端是能够读取医疗器械一维码或二维码、解析DI和PI字段，并把数据提交到业务系统的移动设备。本文讲清设备组成、操作步骤、字段解析、常见错误和采购验收方法。

**医疗器械UDI手持终端，本质上是一台能够读取UDI数据载体、解析关键字段并把结果提交给业务系统的移动数据采集设备。**它通常由一维码/二维码扫描组件、操作系统、业务应用、无线通信和设备管理能力组成。它不是“扫到任何二维码就自动完成追溯”的专用魔法设备，真正效果取决于码制适配、字段解析和后台流程。

按照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UDI系统由唯一标识、数据载体和数据库组成。UDI通常包含产品标识UDI-DI，以及按实际需要包含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等信息的生产标识UDI-PI。数据载体可以采用一维码、二维码或射频标签等形式；因此选设备时不能只问“能不能扫二维码”，而要拿真实器械包装测试。

[!\[鸟鸟N73S医疗器械UDI码手持终端,DataMatrix码扫描手持机实拍图\](https://www.rfidpda.cn/uploads/allimg/20260924/1-26092411495AJ.png)](https://www.rfidpda.cn/pro/saoma/erweima/1906.html)

## UDI手持终端与普通扫码枪有什么区别

<table><tbody><tr><th>能力</th><th>普通扫码输入</th><th>UDI手持终端项目</th></tr><tr><td>读取</td><td>输出一串原始字符</td><td>识别现场码制并保留原始数据</td></tr><tr><td>解析</td><td>由人工判断内容</td><td>按编码规则拆分DI、批号、效期、序列号等字段</td></tr><tr><td>校验</td><td>只判断是否解码</td><td>核对数据库、包装层级和业务单据</td></tr><tr><td>记录</td><td>像键盘一样输入</td><td>记录人员、时间、地点、动作和异常</td></tr></tbody></table>

## 第一次使用，按这六步操作

1. **准备样本：**收集外箱、内盒、最小销售单元和本体标识，不要只拿打印清晰的测试码。
2. **设置扫描：**开启项目需要的一维码和二维码类型，关闭无关码制，设置扫描按键、提示音和连续扫描规则。
3. **先看原始字符串：**扫描后保留设备原始输出，用它判断到底是“读不出来”还是“读出来但解析错误”。
4. **解析字段：**由应用按所采用的编码规则识别DI和PI，把批号、效期、序列号等写入独立字段。
5. **连接业务单据：**入库时绑定采购单和供应商，出库或领用时绑定科室、客户或任务，不能只保存一个UDI文本。
6. **确认并同步：**人员核对产品、包装层级、数量和异常提示后提交；网络中断时保存离线记录，恢复后防止重复上传。

## 为什么“已经扫成功”却仍然不能用

**第一种情况是解析失败。**设备显示了一长串字符，但系统没有识别数据分隔符，批号和效期进入了错误字段。此时要检查编码规则和解析程序，而不是盲目更换扫描头。

**第二种情况是扫错包装层级。**外箱、内盒和最小销售单元可能具有不同产品标识。如果系统不知道当前码代表多少数量，库存就会被放大或缩小。

**第三种情况是标签旁边还有其他码。**包装上可能同时存在物流码、企业内部码和UDI。应用应限定识读区域或增加结果确认，防止扫到能解码但不是目标的条码。

**第四种情况是数据库和业务数据不同步。**UDI数据库用于查询产品标识相关信息，但医院、经营企业或生产企业仍要把UDI与自己的物料、供应商、库存和使用记录建立映射。

## 采购验收至少测试十类样本

建议覆盖一维码、Data Matrix或项目实际使用的二维码、覆膜反光、弯曲包装、小尺寸码、低对比度、轻微污损、屏幕码、同页多码和不同包装层级。验收结果应同时记录识读是否成功、耗时、原始数据、解析字段、错误提示和后台结果。

根据目前鸟鸟科技开放的产品资料来看，[鸟鸟科技N73S(UDI/DM)版本的手持终端设备](https://www.rfidpda.cn/pro/saoma/erweima/1906.html)，具备了一维码、二维码数据采集和二次开发相关产品资料。具体项目仍应以实际样品、所用编码规则、消毒清洁要求、网络环境和系统接口进行联合测试，不能仅凭型号名称判断适用。

## 当前UDI实施时间还要注意什么

国家药监局等部门2026年第21号公告进一步扩展了实施范围：2027年6月1日起生产的全部第二类医疗器械和全部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按要求实施；2029年6月1日起生产的全部第一类医疗器械按要求实施，同时存在公告明确的特定豁免情形。采购方应根据器械类别、生产日期和具体产品核对适用要求。

**文中部分资料引用于**：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2026年第21号公告、2026年第15号公告及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公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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